1、租賃稅是以租金為基礎征收的。增值稅為月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三,城建稅為增值稅的百分之壹或百分之五或,教育費附加為增值稅的百分之三,地方教育附加為增值稅的百分之壹,房產稅為月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土地使用稅為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除以十二個月乘以占地面積,印花稅為月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壹乘以零點零零壹;
2、房屋租賃稅並不是壹種獨立的稅種,房屋租賃稅是對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幾種稅種的統稱,包括了因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等稅種。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和所得稅的法定征收機關是稅務部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受地稅部門的委托,代征私人房屋租賃稅和外地駐深企業房屋租賃稅。
租賃稅費征收的標準如下:
1、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綜上所述,租賃稅是指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規和稅務部門的委托,對房屋租賃征收租賃管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