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再次購買發票的納稅人,需要到發票發售窗口驗舊,根據上次購買的發票存根購買新的。
已辦理暫停、註銷、轉移登記手續的納稅人,憑已使用的發票存根聯和未使用的普通發票,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發票發售窗口辦理發票驗訖手續。
納稅人需要提交自印發票的,自印發票數量較少的,必須在發票窗口辦理;對於大量的印刷品,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人員會定期上門檢查。
驗舊買新:用票人必須提交原購買和購買的使用過的發票存根,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方可購買新發票。
交舊買新:用戶在購買發票時,應將手中使用過的發票存根交主管稅務機關,然後再購買發票。納稅人嚴格按照“老檢新購”制度使用發票。
擴展數據:
需要註意的事項
1.對外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收取款項時,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2.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時間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並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非現場發票,並要求存根聯在開具後要按順序編號裝訂成冊;
4.發票僅限於在本市或本縣購買和進貨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跨市、縣的,應當使用營業地發票;
5.開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壹切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支付款項,向收款人索取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
7.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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