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2018年5月1日開始,增值稅的稅率調整為16%、10%、6%,0%。銷售貨物及勞務的稅率為16%。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6%。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稅率為6%。 2、以下幾種除外: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 銷售不動產 , 轉讓土地使用權 ,稅率為10%。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 小規模企業 增值稅征收率為3%。
法律客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 增值稅 試點的通知》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 (壹)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 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 土地使用權 ,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 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 第壹款所稱 小規模納稅人 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