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EPC項目合同E、P、C三部分分析。如果EPC合同不拆分而作為壹個合同,由於施工合同部分的原因會被認定為構成常設機構,需要結合不同國家的稅率交納所得稅;從總包商角度需要結合項目情況和對方國家的法律和稅收制度適時進行EPC合同拆分。
部分國家EPC項目合同拆分介紹與分析:
在中東部分產油國,如沙特、阿曼、巴林、阿聯酋等國其國內稅收制度關於EPC項目涉及征稅的稅負很低,EPC項目合同拆分所產生的節稅效果不明顯。因此基本可以不用考慮合同拆分。
南美有些國家在EPC項目中涉及的不同性質服務內容,項目所在國的稅收制度進行了不同的征稅規定。稅收制度中對於工程來說,它有壹個比較特殊的規定,對於壹個EPC合同境外部分(離岸合同- OFF-SHORE CONTRACT)是不征稅的。
那麽它只是對於在岸合同(ON-SHORE CONTRACT)征稅.但是需要總包商特別小心和註意的是如果在壹個合同裏面總包商沒有清楚劃分離岸和在岸的界面,項目所在國稅務當局可能就要將EPC項目合同作為壹個整體進行征稅,從而導致稅負加大,同時總包商也很可能由於報價過高而未中標。
在東南亞的個別國家,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EPC項目的合同拆分會存在法律風險與問題,同時項目所在國的稅務當局也會采取最嚴厲的稅收制度標準征稅。
特別註意壹些經濟欠發達的小國,由於EPC項目合同金額壹般較大,會成為當地稅務機關的重點稅收監管對象,所以總包商在EPC項目是否適用拆分及稅務籌劃上需要更加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