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1.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1號):註冊管理部門代碼,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比如機構編制、民政、工商三個登記管理機關分別使用1、2、3,其他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使用相應的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
(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記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職能,確定在本部門登記的組織機構類別代碼。比如機構編制部門可以用1代表機關事業單位,2代表事業單位,3代表中央機關組織的直屬事業單位成立的群眾團體;民政部門可以用1代表社會組織,2代表民辦非企業單位,3代表基金會;工商部門可以用1代表企業,2代表個體工商戶,3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3-8位):登記機關的行政區劃代碼,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如100000為國家使用,110000為北京使用,由系統在登記時自動生成,反映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登記情況及其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地,既滿足了登記管理部門按地區進行管理的需要,又便於社會識別登記主體所在地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2007 _)。
(編號9-17):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參照《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_ GB 11714—1997 _)(編號18):校驗碼,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