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下列五種情況可以領取臨時稅務登記證:
1.有獨立生產經營權、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方或承租方。
2.境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改善勞務。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
4.異地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請新的稅務登記。
5.境外註冊的中資居民企業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和境外註冊證明。
擴展數據:
稅務登記的註意事項
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領取營業執照(含臨時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領取臨時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2.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3.銀行賬戶證明;
4、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參考資料: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