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外出經營稅收管理是現行稅收征管的壹項基本制度,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法定事項。《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作為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與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權限界定和管理職責銜接的依據,對維持現行稅收屬地入庫原則、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復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此次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優化了《證明》管理制度和辦理程序:
——壓縮開具範圍。《意見》與原《證明》開具範圍規定相比,給予省稅務機關更大自主權,即納稅人跨省經營的,應按稅務總局現行規定開具《證明》;納稅人在省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證明》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延長有效期限。原《證明》有效期限為180天,鑒於建築安裝納稅人實際項目工期超過180天的情況較多,為防範重復開具《證明》,《意見》規定《證明》的有效期限壹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築安裝納稅人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改為按照合同期限確定《證明》有效期限,從而可以大大減少《證明》的開具數量。
——精簡資料報送。壹是減少證明材料提供。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開具或報驗時可免於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二是縮小資料報送範圍。根據全國稅收征管規範規定,納稅人開具時均需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而《意見》將提供說明的情況限定為沒有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建築安裝納稅人,從而減少了納稅人的資料報送負擔。
——實現信息管理。對於省內跨縣(市)經營需要開具《證明》的,稅務機關應積極通過網上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的網上申請,為其開具電子《證明》,並通過網絡及時向經營地稅務機關推送相關信息。同時,探索取消電子《證明》紙質打印和經營地報驗登記。
——簡化辦理流程。壹是廢除《證明》報驗30天的限制。原規定自《證明》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重新開具。《意見》不再要求超過30天作廢重開。二是推行即時辦結。納稅人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應即時開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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