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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查驗內容

法律分析: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含十萬元),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對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且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具體數量由各地市國稅局確定),區縣級稅務機關應對其開展事後的實地查驗。

2、壹般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超過十萬元的(不含十萬元),仍需按照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要求,由區縣級稅務機關進行事前實地查驗。

3、稅務機關進行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按要求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地查驗表》(見附件),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和稅務查驗人員***同簽字(簽章)確認。

4、壹般納稅人發生跨縣(區)遷移的,遷移後其最高開票限額按遷移前審批的限額執行。

5、各地要加強對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和發票供票量的動態管理,對於日常管理中發現最高開票限額或發票供應量超過經營規模所需或有其他涉稅問題的壹般納稅人,應重新核定最高開票限額及減少其領票數量。

6、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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