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二、實施機關:
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主管區縣稅務機關。
三。批準類型:
四。審批內容:
壹般納稅人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
動詞 (verb的縮寫)依據和全文: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五條“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張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總額不能達到的上限。
最高開票限額由壹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核定。最高開票限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開票限額最高為壹百萬元,由市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最高發票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縣級稅務機關負責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放。
稅務機關在核定最高開票限額時,應當進行實地核查。核定使用最高開票限額10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稅務機關派人現場核查;核定使用最高開票限額壹百萬元的,由市稅務機關派人現場核查;最高開票限額核定為1000萬元及以上的,地方稅務機關將派人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數據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壹般納稅人在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要填寫《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附件)。"
註:《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6.處理條件:
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七。程序:
(壹)受理申請
接受納稅人提交的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和申請材料。申請行政許可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的材料和資料以及具體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制定。但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下發(包括最高開票限額的具體設定)仍由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2)接受
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許可申請,並在規定的行政許可時間內將簽署後的申請表返還納稅人。
(3)審查
1.審核機構: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
2.審查程序: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企業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申請,按照行政許可權限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報上級稅務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稅務機關。
縣、地市級稅務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憑企業相關資料進行審核,並派員實地核查。屬於省級稅務機關決定的行政發布,由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材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現場核查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制定。
區、縣級稅務機關應當在防偽稅控系統中設置由決定行政許可的稅務機關(含本級)核定的最高開票限額。
3.審核意見:符合許可標準的,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由主管區縣稅務機關退回納稅人。
(4)決定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在規定的日期內按照規定的程序作出決定。不能作出決定的,申請延期的機構應當在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中說明延長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的理由,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並向納稅人送達延期決定通知書。
8.辦理時限:按照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確定。
九。提交的材料清單:
X.表格下載:
十壹、提交的材料填寫說明或舉例:
十二。收費標準和依據:不收費。
十三。承辦部門導航:
十四。聯系信息:
15.搬運地點:
十六、公示結果:
十七、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