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最高司法機關對如何具體辦理稅務刑事案件

最高司法機關對如何具體辦理稅務刑事案件

處理如下:

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為之壹,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五)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壹,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且占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於記賬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賬憑證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壹)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三)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 上一篇:自考會計用買教材麽,自考應該買什麽教材和書?
  • 下一篇:比較英國與美國公務員制度的相同點、不同點,並簡述中、西方公務員制度的各自特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