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應由本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同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並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面見、詢問和現場采集面像。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應由其監護人陪同申請。港澳關系人因患嚴重疾病等原因無法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受面見和詢問的,應提交港澳關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見申請和醫院診斷證明等材料。
內地居民可按需單獨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內地居民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或者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單獨申請簽註的,依據不同事由須具備相應條件:
(壹)探親: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可隨同申請。“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隨同申請”是指與主申請人同時申請相同有效期和次數的探親簽註。
(二)商務:企業機構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澳門從事商務活動的或者駕駛專用交通工具往返廣東省與香港或者澳門。“企業機構”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多次商務簽註的,企業機構須事先向所在地有審批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三)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四)個人旅遊:開辦個人赴港澳旅遊業務城市的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符合國家移民管理局規定條件的非常住戶口居民,申請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五)逗留:經香港有關部門批準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以及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經澳門有關部門批準赴澳門隨任、就學、就業人員,經澳門有關部門批準赴澳門居留的就業人員親屬。
(六)其他:因治病、奔喪、探望危重病人、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澳門)期間,申請前往澳門(香港)的。
所有入境旅客必須通過例行的清關手續,如有任何超過免稅限額的應課稅物品必須申報。根據法律規定,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幣十二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托書、本票等,應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壹千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而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則無須作出申報。
現因新型冠狀病毒原因,入境需持有48小時內核算檢測陰性結果證明:
1.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布,自8月10日6:00起,經粵澳口岸出入境人員需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經其他口岸出入境人員的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要求不變;
2. 所有從內地各省市乘坐飛機抵達本澳之人士,在登機前均會被要求出示有效的48小時內的核酸陰性證明,此措施將在7月31日淩晨生效。
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布,因應疫情變化,由8月10日起,所有擬乘坐往外地民航飛機的乘客,須出示48小時內作出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內地公民申請去香港、澳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屬於《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
(二)不屬於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欺騙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