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延長分階段性減免政策的實施期限
不同類型的參保單位有不同的減免政策和期限。
對中小微企業實行三項社保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底;
對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實行三項社保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政策,執行期限延長到2020年6月底;
對湖北省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三項社保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執行到2020年6月底。
2. 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標準
2020年各省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以繼續執行2019年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將按規定正常調整。
3.允許作為個人參加保險的人員在2020年自願暫緩繳費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以自願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度未繳費月度,可以在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保的,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政策。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繼續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保,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 49號)
壹、延長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執行期限
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的適用對象為粵人社發〔2020〕58號文規定的適用對象。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下同)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其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相應類型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
二、調整延繳、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期限
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後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壹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24號)的規定延期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延繳期限不超過2020年12月底,延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於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
三、其他相關事項
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全省統壹按規定正常調整。
延長階段性減免社會保費政策執行期限期間,企業類型劃分、業務申報、待遇發放、權益保障、管理服務等相關措施繼續按粵人社發〔2020〕58號文相關規定執行。原根據粵人社發〔2020〕58號文享受了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延長減免期限重新計算減免額並按規定予以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