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但未辦理文化建設費登記的繳納人、扣繳人,在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時,不再提交稅務登記證件;
2、納稅人辦理發票真偽鑒定時,不再提交稅務登記證件;
3、納稅人辦理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手續時,不再提交稅務登記證件;
4、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時,不再提交非居民的稅務登記證。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壹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下列納稅人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領取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上述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2、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個體工商戶;
3、經有權機關批準從事生產、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
4、從事生產經營,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5、實行承包、承租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6、有繳納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