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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個稅法規定“開辦費”攤銷?以取得營業執照的時間為標準,將取得營業執照時間之前的費用記為“開辦費”

開辦費的核算

(企業會計制度、新企業會計準則和新稅法)

壹、什麽是組織費?

開辦費是指企業自批準設立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準備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和試運行)之日起的期間。

二、開辦費的範圍

(壹)開辦費的具體內容

1,準備人員費用

(1)編制人員勞務費:具體包括編制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費用,以及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準備期發生的福利費如醫療費,準備期短的可據實列支,準備期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

(2)差旅費:包括當地交通費和外地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

3、籌資成本:主要指融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兩種情況。

(1)引進的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準備期間送部分員工出國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備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應酬費。

(2)印花稅

(三)投資方確認的、由企業承擔的可行性研究費用。

(4)與籌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如資料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慶典禮品等。

(2)未列入開辦費範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發生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及相關的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承擔的費用。如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投資者為設立企業進行考察和洽談所發生的費用。中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洽談過程中請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不得列為企業開辦費,由邀請企業承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為開辦費。

4.投資者以投入資本自行籌集資金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5.將外幣現金存入銀行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投資者承擔。

三、準備期的確定

我國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受稅法影響很大。如《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資企業的籌建期自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上述“批準籌建日期”具體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後的日期和合同獲得中國政府批準的日期。上述“開始生產經營(含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轉,產品投入生產或銷售同壹首件商品之日起,企業準備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此規定。

(4)開辦費壹般五年攤銷(800年前規定)。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壹次攤銷,在稅法規定的支出期間直接列支,在新準則規定的支出期間直接列支。

四、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壹)企業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年限進行了重大調整。按照原有的行業會計制度,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等額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外,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計入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企業經理預計攤銷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變化。

(二)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開始在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有企業、在深企業等。)也實施了新標準。與行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相比,新準則中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壹定程度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稅[2006]18號)附錄中“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和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具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把開辦費當做資產的做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不反映“開辦費”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4.開辦費的核算範圍是統壹的,即開辦費包括舉辦者的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範開辦費的核算程序,即開辦費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再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攤銷。

新準則實施後,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對開辦費進行賬務處理。這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也更準確地反映了會計信息。將房地產企業的籌建期界定為從批準之日起至營業執照註明的成立之日止較為合適。

(3)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個稅法)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在我國實施。新個稅法不僅統壹了適用於境內外投資者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置、稅前扣除等與會計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都有較大的變化和突破。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於五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但新個稅法沒有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表述。是否意味著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規定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攤銷期限不少於三年),準予扣除:

(壹)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重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改造支出;

(三)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

從上面可以看出,“長期待攤費用”不包括開辦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進行了解釋和說明,沒有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表述。可見,新個稅法對開辦費稅前扣除沒有限制。

2008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對網友提出的新所得稅法實施中的問題進行了權威解答。所得稅司副司長苗會品回答網友“開辦費稅前扣除”問題:“新個稅法不再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壹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壹次性扣除。”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新稅法精神處理開辦費,即計入當期損益,不進行納稅調整。對於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前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從2008年6月5438+10月1起,必須放棄將其列入“長期待攤費用”並在稅前扣除5年的做法,以保護房地產企業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新準則下的開辦費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新會計準則壹致,即企業當期稅前扣除開辦費。因此,“開辦費”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不再分離,而是相互協調。以後在開辦費上,會計和稅務不會有區別,當然也不會有稅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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