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返利的增值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壹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壹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壹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對於供應商(銷售方)給予采購方(經銷商)的銷售返利,采購方不出具發票,而應由供應商出具紅字專用發票。 實物返利的實質是現金返利和購買貨物兩筆業務“合二為壹”,所以,銷售方以貨物抵償應支付的銷售返利,屬於有償銷售貨物行為,所銷售的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同時對銷售返利應當開具紅字發票處理。也就是說,供貨上壹方面對抵償的實物要開具增值稅發票,以同等金額對銷售返利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從表面上看,壹紅壹藍的對沖開票,最終供銷雙方的增值稅影響都為零,是否可以不開票或只開紅票可以?答案是不可以。因為如果不開發票,根據國稅發〔1997〕167號文件的規定,因實物返利商場的進項稅額必須作轉出處理,否則就是偷逃稅行為。同時,因未取得對方的實物返利發票,這部分進項稅額無法申報抵扣。供應商方面,返利實物視同銷售作“未開具發票”銷售申報銷項稅額後,會因沒有按國稅函〔2006〕1279號文件規定開具紅字發票,而無法申報抵減因折讓而引起的原已確認的收入和銷項稅額。如果只開紅字發票,購貨方憑紅字發票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返利實物因未取得對方發票無法正常入賬,容易形成賬外庫存。供應商憑開具的紅字發票申報抵減因折讓而引起的原已確認的收入和銷項稅額,但對返利實物不開發票不記賬,也造成稅款流失。 總之,返利的實質是折扣,屬於事後折扣,即在壹段時期的銷售額度實現後才能獲得的折扣,無法滿足開在壹張發票上的折扣的要求,因此采取開具紅字發票的措施解決。因此,無論是現金折扣還是實物折扣,均需按照文件規定執行,銷售方沖銷收入與銷項稅額,采購方沖減成本與進項稅額。同時,另壹方面,用於返利的貨物,銷售方按照正常的銷售進行處理,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申報銷項稅額,采購方取得專票用於抵扣。 二、銷售返利的會計處理。銷售返利的主要形式包括現金返利和實物返利兩種。 1.直接返現或者沖抵貨款的會計處理。企業要根據與經銷商簽訂的框架合同和具體銷售合同規定的返利條款,以及以往的歷史經驗等因素,合理預計各經銷商最終享受返利的可能性,如果很可能最終會享受到,且在銷售確認時又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的“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現時義務”的條件,應作為預計負債予以計提,借方科目為沖減所確認的當期銷售收入。以後經銷商實際享受返利時,轉銷該預計負債。主要是因為:1. 將返利計入預計負債是符合權責發生制要求的。2. 收入代表的經濟利益流入應當是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但此處的部分經濟利益與應在未來享受的返利相關,需遞延到以後確認,所以不構成現在的收入,計提時應沖減當期收入。按照現行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的規定,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並同時確認當期損失: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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