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在總機構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支機構的,根據稅種的不同,征稅的方式和地點也不同。增值稅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壹)固定業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
(二)在其他縣(市)銷售貨物的固定業戶,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持有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管理證明到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稅。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申報地向海關申報並繳納稅款。“至於企業所得稅,因為它要求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機構納稅,如果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實行獨立核算,就不應該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應該由總機構繳納。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壹)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
(3)私營企業;
(4)合資企業;
(五)股份制企業;
(六)其他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