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發票內容,不得按照買方要求填寫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會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進行開票。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壹致。如不壹致,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雖然只是幾百字,但卻蘊含了很多的含金量。因為發票和我們報銷密切相關,不像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涉及的不僅僅是財務和業務人員,而是單位的所有人員,包括出差住酒店的人開的發票,超市購物開的發票,客人開的餐飲發票。
在此,我想提醒壹下經常報銷的人和所有會計人員:
201年7月17日起,開具或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貨物或應稅服務和勞務的名稱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且必須詳細到貨物或勞務的名稱。辦公用品、日用品、食品等不能填。
實踐中如何理解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7號公告第16號的要求?筆者將最具代表性的問題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
1.哪些單位受到公告的影響2017的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16號規定適用範圍為: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他企業。公告針對企業、政府、事業單位,但不明確。出於謹慎原則,建議有稅號的機構記下來。據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適用範圍可以理解為從事過應稅活動並已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或單位。
2.所有普通發票都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增值稅普通發票票面有“納稅人識別號”的項目均需填寫,無“納稅人識別號”的無需填寫。
增值稅普通發票有“納稅人識別號”壹欄,需要填寫;電子發票屬於增值稅普通發票,有“納稅人識別號”壹欄,需要填寫;農產品收購發票有“納稅人識別號”壹欄,需填寫;卷式發票(通用機打發票),有的有“納稅人識別號”欄,有的沒有,有的需要填寫;定額發票、過路費、出租車發票、火車票、飛機票(旅遊行程中航空運輸的電子客票)等發票無“納稅人識別號”欄,無需填寫。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優化增值稅改革納稅服務的通知》(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5號)第八條規定,消費者個人購買商品、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不需要向銷售者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和電話號碼、開戶銀行和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因此,公告不適用於向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況。
3.需要填寫買家聯系地址,電話,銀行嗎?
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只要求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向賣方提供地址、電話、開戶行、賬號等信息,對是否填寫普通發票沒有強制要求。出票人需要根據出票人的要求決定是否填寫。
4.如何理解公告中提到的“稅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的解釋,是指用於辦理計稅、退稅、抵扣等涉稅業務的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務憑證辦理計稅、退稅、抵扣等涉稅業務。
這裏可以明確壹點:對於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或單位,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發票是不合規的,和發票填錯壹樣,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動詞 (verb的縮寫)如何理解:“發票內容應按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按買方要求填寫”?
這壹條不應該是新的規定,而是被反復強調的政策法規。無論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管理辦法壹直要求:開具符合業務實際的發票。
需要強調的是,7月1之後要求的發票內容應與實際銷售情況壹致。買什麽填什麽,不能含糊。如果買復印紙填辦公用品,買五糧液填食品。
不及物動詞2017年7月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未填納稅人識別號。他們能報銷嗎?
公告要求發票日期為2065438年7月至2007年7月,1,這裏的“2017年7月,1”是發票日期,不是報銷日期。2017,1年7月前開具的普通發票,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2017年7月後報銷,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七、如何應對這壹新政策?
1.單位財務部門必須提前將納稅人識別號和開票要求通知本單位所有人員。
有必要讓報銷人員明白,這項政策是稅務機關以票控稅的主要措施,具有強制性。這壹規定主要是限制付款人。付款人索要普通發票時,必須向開票人提供稅號(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提供稅號,最後吃虧的就不是開票人,而是妳的公司。由於您的過錯,您取得的發票不合規,不能作為稅務憑證。
2.根據稅務局的要求升級您的開票系統。
在計費系統中,妳的商品名稱不能再是辦公用品、日用品、食品、勞保等。,但必須是特定的名稱。按要求開具的發票內容要與實際銷售情況相符,妳的開票系統必須調整以符合稅務監管的要求。
3.杜絕虛開和虛開發票。
現在是稅務大數據監控時代。只要貴公司收到壹張寫有貴公司真實名稱的發票,稅務方通過查詢發票流向,就能清楚地找到貴公司收到的發票。目前從國家層面來說,對發票違法行為高度重視,防控打擊三位壹體不含糊!以前很多單位壹些費用拿不到發票的時候,壹些辦公用品的發票拿過來財務報銷就變得不可能了。
4.作為賣方,有義務提醒買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銷售者必須了解發票樣式中是否有“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如有需要通過各種有效方式提醒買方,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要求”,2017年7月至1年7月,我單位開具發票時,
5.建議各單位盡快按照公告要求安排報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