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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完善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銷售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邢弢面積和銷售價格,面向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分別符合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保障性住房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浦新區行政區域內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其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保障性住房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統計、人防、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統,與公安、民政、統計、市場監管、社保、金融等信息平臺建立* * *通道。第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和購房人信用檔案。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八條保障性住房規劃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設計應當符合節能、節地、環保的要求,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和空間組合、家庭人口和構成等因素,滿足家庭在小套型內的基本居住要求。

新建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為鼓勵建設節能省地的環保型住宅,多層和高層建築的面積標準可適當放寬。多層建築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平方米,高層建築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20平方米。

本項目用於征收安置的單套保障性住房面積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內。

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套建設的其他商品房和非商品房,應當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設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選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做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預留土地、閑置土地和產業結構調整用地。

項目選址方案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按程序辦理土地利用規劃手續。第十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第十壹條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確定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保障性住房建設合同,約定單套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戶型比例、銷售價格和前期物業管理等內容。

保障性住房建設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制度和程序進行,嚴格執行招投標、合同管理、工程監理、項目法人和質量監督等制度。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竣工驗收和備案手續。實行分期建設的,可以分期驗收並備案。未按規定驗收備案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過程中,開發建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規定,並對住房質量承擔法律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和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的相關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在項目所在地和相關場所公開。第三章優惠政策第十三條保障性安居工程按規定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範圍以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供水、供電、燃氣、通信等部門要主動做好配套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保證金或保證金的名義向開發建設單位變相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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