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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攤銷固定資產、長期費用等。如果妳做公司的內部賬戶(不是外部)

管理費用(新準則相關規定)納入業務後,壹次性(20102011-01-01-0722:28)轉入(中小企業)的企業開辦費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在我國尚未規範和完善。開辦費的定義至今沒有權威的解釋,籌備期間的意見更是五花八門。在我國,開辦費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尚未規範和完善。開辦費的定義至今沒有權威的解釋,籌備期間的意見更是五花八門。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僅停留在賬務處理層面;籌備期間涉及開辦費,國家稅務總局多次明確,但也是前後矛盾,混亂不清。根據新會計準則體系、新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實際情況,現就開辦費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問題探討如下。壹、開辦費的定義和支出範圍(壹)開辦費的定義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和借款費用等。至於什麽是準備期,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在壹定程度上具有代表性。壹、準備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之日起的期間。依據是:《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二、籌建期是指從企業獲準籌建之日起至開業之日止,即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中註明的成立日期。依據是:2003年6月6543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設立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標準的批復》(國〔2003〕1239號)的有關規定+2003年10月65438+8月,筆者更贊成第二種關於“準備期”的觀點。這是因為:(1)第壹種觀點對於不同行業、不同企業有不同的解讀,很難有統壹的標準,無法準確界定準備期,為正確的財稅處理設置了障礙。(2)第二種觀點明確規定了籌建期,即從企業獲準籌建之日起至營業執照註明的成立日止。適合各種企業,沒有歧義。(二)開辦費的支出範圍根據有關規定,筆者總結出開辦費的支出範圍,壹般分為允許列入開辦費的支出和不能列入開辦費的支出。壹)允許計入開辦費(1)和籌備人員費用(1)籌備人員人員工資:具體包括籌備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以及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2)差旅費:包括當地交通費和外地差旅費。(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會費。2.企業登記公證費用:主要包括工商登記費、驗資費、評估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3.募集資金成本:主要指為募集資金而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引進設備和技術待消化吸收的費用,籌備期間送部分員工出國學習的費用。(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6.其他費用(1)籌備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2)印花稅、車船稅等。(三)投資方確認的、由企業承擔的可行性研究費用。(4)與籌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如資料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慶典禮品等。2)不能計入開辦費1的費用,以及取得各項資產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以及購建過程中發生的員工工資。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承擔的費用。如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投資者為設立企業進行考察和洽談所發生的費用。3.為培訓員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支出。4.投資者以投入資本自行籌集資金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5.將外幣現金存入銀行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投資者承擔。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財稅處理現狀。房地產開發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應當作為開辦費。如何界定房地產企業的籌建期,正確計算其開辦費,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至關重要。實際工作中,新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方式:1。壹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籌建過程中(自批準籌建之日起至企業營業執照註明的成立日期止)發生的費用,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在公司籌建期間進行核算。另壹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開辦費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而應當在不少於五年的期限內攤銷。2.房地產開發企業從籌建到取得第壹筆商品房銷售收入的所有相關費用(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均納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的核算,而稅務處理是在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後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攤銷開辦費。筆者認為,第壹種處理方式既符合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又符合當時的稅收法規(《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但第二種方法有以下缺點:(1)開辦費的會計處理不符合行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也與企業會計制度相違背。將開辦費與期間費用的會計處理混為壹談,影響了會計信息披露的準確性。(2)開辦費的稅務處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擴大開辦費攤銷額的規定。(3)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優惠。在開發過程中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之前,將本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期間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減少了企業的虧損金額,進而形成房地產企業提前繳納部分企業所得稅,加劇了房地產企業的資金緊張,增加了利息負擔,嚴重影響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利益。三。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我國上市公司開始實施新的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企、在深企業等,)也實施了新標準。與行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相比,新準則中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壹定程度的變化。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稅[2006]18號)附錄中“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和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具有以下特點:1,改變了以往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做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費用化。2.新的資產負債表不反映“開辦費”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4.開辦費的核算範圍是統壹的,即開辦費包括舉辦者的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5.規範開辦費的核算程序,即開辦費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再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攤銷。新準則實施後,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對開辦費進行賬務處理。這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也更準確地反映了會計信息。將房地產企業的籌建期界定為從批準之日起至營業執照註明的成立之日止較為合適。四。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於5438年6月至65438年10月開始在我國實施。新個稅法不僅統壹了適用於境內外投資者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置、稅前扣除等與會計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都有較大的變化和突破。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於五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但新個稅法沒有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表述。是否意味著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規定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攤銷期限不少於三年),準予扣除: (壹)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造支出;(2)租入固定資產改造支出;(三)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4)其他應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從上面可以看出,“長期待攤費用”不包括開辦費。《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進行了解釋和說明,沒有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表述。可見,新個稅法對開辦費稅前扣除沒有限制。2008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對網友提出的新所得稅法實施中的問題進行了權威解答。所得稅司副司長苗會品回答網友“開辦費稅前扣除”問題:“新個稅法不再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壹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壹次性扣除。”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新稅法精神處理開辦費,即計入當期損益,不進行納稅調整。對於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前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從2008年6月5438+10月1起,必須放棄將其列入“長期待攤費用”並在稅前扣除5年的做法,以保護房地產企業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新準則下的開辦費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但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新會計準則壹致,即企業當期稅前扣除開辦費。因此,“開辦費”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不再分離,而是相互協調。以後在開辦費上,會計和稅務不會有區別,當然也不會有稅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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