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補償政策指導意見、規範準則、運行規則與保障機制;
(二)依法制定和完善產權調換房屋的規劃、建設、調配等配套政策措施;
(三)擬定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對從事房屋征收調查登記、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成本測算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受理對征收工作的舉報並及時依職權處理;
(六)負責對房屋征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
(七)其他房屋征收指導、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擬定房屋征收年度計劃;
(二)確定房屋征收範圍;
(三)組織制止房屋征收範圍內違法搶建行為;
(四)組織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五)組織論證補償方案,並按規定召開聽證會、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籌集房屋征收補償費用,並監管支付;
(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八)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助和獎勵;
(九)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十)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或轄區內各級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二)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三)確定房屋征收範圍後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範圍內征收行為限制事項的相關手續;
(四)實施房屋征收成本測算;
(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簽訂補償協議、組織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等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具體工作;
(六)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管理,公布分戶補償情況;
(七)房屋征收及補償的宣傳、解釋;
(八)市、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房產、綜合執法、審計、公安、司法、工商、稅務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自行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下列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壹)對房屋征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二)與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補償進行協商談判;
(三)被征收人選取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具體組織工作;
(四)依法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五)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實施的其他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支付征收工作經費,征收工作經費計入征收成本。
未經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第七條 市房屋征收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專業知識培訓。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二章 征收決定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需要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事業需要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的;
(五)由政府依照本市城鄉規劃組織實施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公***利益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