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納稅人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證件:
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的原件及復印件;
3、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承繼原納稅人債權債務及帳務連續核算證明;
5、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6)、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明。
(二)個體:納稅人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證件:
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的原件及復印件;
3、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承繼原納稅人債務及帳務連續核算證明;
5、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6、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明。
變更稅務登記流程
(壹)變更稅務登記的申請
1、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資料。
2、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3)其他有關資料。
(二)變更稅務登記的受理
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補正。
(三)審核與發證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變更稅務登記範圍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稅。納稅人範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
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