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阿姨受聘去雇主家幹活,在擦地的時候不小心滑倒,造成左髕骨下極骨折。家政阿姨認為造成受傷的原因是因為地板太滑,於是向雇主和家政公司提出索賠。法院對這個案件進行了審理,認為這起事故的責任在家政阿姨本人,拖地時沒有盡到謹慎義務。雇主和家政公司沒有任何責任,駁回其索賠要求。
法院認為原告作為壹名家政人員,在從事家政服務的時候有義務謹慎小心。因為原告是成年人,在從事日常拖地之類的工作時就應該註意防滑,並且她也應該能夠感知地滑不滑。而雇主也沒有讓原告從事合同規定的以外工作。在本案中被告雇主並沒有什麽過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在原告治療過程中,被告已經支付了8000元。被告表示不需要原告返還,法院也不在追究。
原告要求家政公司對其進行賠償。認為家政沒有上崗前培訓和給其購買保險。法院認為家政公司和原告簽訂的合同協議並不包括為其購買家政意外綜合險,所以沒有這個義務。同時原告只是從事擦地之類的壹般性家務勞動,並不需要持證上崗和崗位培訓。家政公司的任務就是起到牽橋搭線的作用,保證原告和雇主的合同成立。從發生的整個案件過程,沒有證據證明家政有過錯。
我國法律對個體之間的雇傭關系作出了規定,在生活型、消費型的雇傭關系中,當提供勞動服務的人員在從事勞動服務的活動中出現身體受損情況時,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處理。本案中雇主沒有要求原告從事約定範圍之外的工作,而原告在工作中應該註意周圍工作環境,選擇合適的工具而幹活,但是原告沒有做到這些,過錯在原告,所以法院駁回她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