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博物館土地使用稅是否在免征範圍內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於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征稅。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二、非營利性土地使用稅的征收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若幹意見(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0]78號),鼓勵社會公益類科研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要以推動科技進步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服務。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認定標準,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中編辦、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需要書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註冊,並由接受其登記註冊的科技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註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2、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得的收入,按有關規定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與其科研業務無關的其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當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上述非主營業務收入用於改善研究開發條件的投資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社會力量對非關聯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3、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資格,並按規定補繳當年已免稅款。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