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稅收滯納金的範圍?
根據規定,逾期納稅應征收滯納金,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進出口貨物放行後,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違規少征稅款或者漏征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三年內追繳稅款,自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至海關發現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稅款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2.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海關監管貨物少繳稅款或者偷逃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追繳稅款,並自納稅義務人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法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繳稅款或者偷逃稅款0.5‰的滯納金。
3.進口貨物以租賃方式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每次支付租金後15日內向海關申報納稅。逾期未辦理申報手續的,海關除征收稅款外,從申報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4.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辦理進出口和納稅手續的,海關除按照規定征收應納稅款外,並加收0。從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納稅額的5‰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