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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稅、滯納金、罰款的程序?

補繳稅款的滯納金是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性質的界定:

滯納金是指從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之日起,稅務機關按日加收壹定比例的滯納金。滯納金的法律性質在各國法律中並不壹致,壹般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理論。該理論認為,稅債是公法上以金錢支付的壹種債務。還款期屆滿,納稅人未如期履行義務,即構成遲延履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進行補償。

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民間借貸的利率太多。

2.行政處罰理論。該理論認為,滯納金是對不及時納稅的納稅人的壹種經濟制裁。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是懲罰性的,滯納金就是罰款。

3.行政命令處罰理論。據此,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的壹種制裁。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和罰款其實沒有區別,將滯納金納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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