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非企業性單位,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需向稅務局遞交材料如下:
1、申請壹般納稅人的申請報告;
2、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公司法人、公司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及戶籍證明,如果是戶口簿,則需要首頁和本人的壹頁復印件;
4、公司的聯系電話,公司郵編;
5、公司法人、股東、會計的聯系電話;
6、公司財務人員的聯系電話,並提供上崗證,身份證;
7、公司的基本帳戶和納稅帳戶復印件;
8、公司章程復印件;
9、需要有壹年以上的辦公場地的租賃協會,並需要有房產證明,還要出示三個月的租賃發票;
10、購銷合同中銷售額需要在180萬以上,並貼上印花稅。
綜上所述,壹般納稅人是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壹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並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帳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