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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與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良好的納稅信用能給企業帶來許多實惠,反之則會受到多種限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相關條件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納稅人什麽情況下可以不參加納稅信用評價?

(壹)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壹個評價年度的;

(二)本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

(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五)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六)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時間是什麽時候?

1.稅務機關每年4月會確定上壹年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2.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壹並審核調整。

可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的情形有哪些?

信用修復不是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

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公告》第壹條明確了19種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包括15項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和4項直接判D級情形。從往年納稅信用評價情況看,上述情形扣分頻次較高、涉及納稅人範圍較大,《公告》實施後,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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