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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房產需帶哪幾樣手續?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代表證明書;

3、如代理人辦理,應有法人代表或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4、借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物的產權證明(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書》);

7、如果抵押物屬於合資企業或股份公司擁有,應有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書;

8、如果是重復抵押,應提供前抵押權人同意再次抵押的書面文件;

9、如果是***有房產的抵押,應提供所有***有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10、抵押人應有聲明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沒有任何法律瑕疵的書面文件;

11、其他與抵押有關的法律文件。

擴展資料: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確立的壹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私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於2015年3月1日落地實施。?

2016年1月21日, 中國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等各種不動產權利的登記都做出了更為細致的規定。

2017年4月,國土部辦公廳印發壓縮不動產登記時間實施方案,要求各地在確保登記資料移交到位、人員劃轉到位的基礎上,進壹步簡化登記流程,提高登記效率,分類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限。

定義

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1.登記是依當事人申請的行為。

2.登記是國家專職部門的活動。

3.登記內容為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

4.登記事項須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性質

不動產登記的性質,是指不動產登記行為的法律屬性。關於不動產登記的性質,大致有三種學說:

(1)公法行為說。

(2)證明行為說。

(3)司法行為說。不動產登記並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其本質應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

登記包括的權利

(壹)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功能

首先,我們要明確不動產統壹登記的功能。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是基於健全市場經濟需求。有關人士認為,統壹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壹項基礎性制度,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這是制度本身的價值,是基本功能。

嚴格地講,是制度的經濟學價值,服務於市場經濟。不動產登記制度首先要實現其主導價值,發揮其經濟學價值。如果主導價值都不能實現或者無法實現,這項制度以及此項工作自然會“功敗垂成”,何言其他價值?

其次,我們要明確不動產統壹登記的用途——為全國統壹的不動產交易市場的形成構建明晰的產權基礎。同時,可以適度挖掘不動產登記的衍生價值。很多制度之間是有關聯的,可以相互補充、取長補短。

反腐敗制度建設與完善,不是“單打獨鬥”,應該利用壹切當今的與正在建立的制度資源,應該是“組合拳”。關註權力的“制度籠子”,不只是單純的反腐防腐制度,還有其他制度的幫襯與堵漏,形成制度的疊加,更加嚴絲密縫,不給權力留下絲毫機會。

制度設計很關鍵。不以反腐需求為初衷建立統壹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這種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諱言該制度附帶的反腐敗功能。應將反腐敗基因註入該項制度的設計中,至少要預留壹定的預期與空間,這並不會消解它的市場經濟的核心價值。

職責

機關職責

登記機關的職責是指登記機關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依法享有的職權與應履行的義務。關於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職責,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立法有不同的規定。德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機關除有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備的權利之外,對當事人申請登記的內容只有消極的登記義務。

中國物權法既沒有去試圖界定什麽是實質審查,什麽是形式審查,更沒有去回答物權法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去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

而是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針對中國不動產登記的實際情況,對不動產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作出原則性規定。該法第12條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當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具體來說,物權法要求中國的登記機構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查驗申請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詢問申請人有關登記事項。

3. 如實、及時進行登記。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為保證登記機關更好地履行登記職責,物權法在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的基礎上,又對其禁止從事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法律責任

1.登記機關法律責任概述。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是指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2.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就是指歸責的壹般規則,是據以確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也是貫穿於侵權行為法之中,對各個侵權行為規則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

3.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中國不動產登記機關承擔賠償責任須具備以下要件:?

(1)存在登記錯誤。所謂登記錯誤是指除了登記申請人弄虛作假,登記機關盡到了審查職責之外的情況,都屬於登記錯誤。

(2)存在損害事實。所謂損害事實是指因壹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益的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侵權賠償責任構成的前提,“無損害即無賠償”。

(3)損害事實與登記錯誤之間有因果關系。

4.登記機關賠償範圍及其追償。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範圍應根據當事人因登記錯誤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包括主權利受損害的賠償、利息及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費用,如申請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費用,進行訴訟的費用,等等。

登記

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壹個部門承擔,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減少辦證環節,減輕群眾負擔。

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實現不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在有關部門間依法依規互通***享。

推動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系統,保證不動產交易安全。

中國有關部門將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 。

實施以土地為核心的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國土資源部將按中央部署,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紮實開展不動產統壹登記。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徐德明在2014年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上說,不動產統壹登記是國土資源管理的壹項新職能。建立實施以土地為核心的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是中國產權管理體制機制的重大改革,責任重大,任務艱巨。

當前,統壹登記機構、統壹登記依據、統壹登記簿證、統壹登記信息平臺,要逐個落實到。重點是作好不動產統壹登記的頂層設計,制度安排。

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等有關要求,首先落實好統壹登記機構和統壹登記依據,盡快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機構人員要到位,加強工作支撐。

標識

2018年3月5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通知要求,在全國不動產登記機構和登記窗口啟用統壹的不動產登記標識。不動產登記標識整體采用圓形設計,主色調為紅、藍兩色。外圓為“不動產登記”中英文。

內圓設計內容包含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要素,頂部和線條結合代表房屋、林地,藍色代表海洋,底端圖形和線條結合代表土地、草原,同時也構成了不動產登記簿造型,中間線條底端構成了筆尖效果,寓意不動產統壹登記於不動產登記簿上。

不動產登記標識不得用於商業活動或者私人行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在登記服務大廳、登記窗口顯著位置張貼或懸掛標識標牌。標識也可用於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證件、崗位牌、胸章以及內部辦公、文書報告、宣傳材料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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