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
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壹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企業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某房屋 3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000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某房屋) 60000
貸:銀行存款 3150000
註:記入待抵扣的稅額壹定要在第壹次抵扣後第13個月時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擴展資料:
根據稅法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當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於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和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從銷貨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
2、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所支付給農業生產者或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款,取得經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註明的價款按10%抵扣進項稅額。
3、購進中國糧食購銷企業的免稅糧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發票金額按10%抵扣進項稅額。
4、納稅人外購貨物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費(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按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和基金金額按7%抵扣進項稅額。
5、生產企業壹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有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6、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可憑借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註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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