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以作價出資(入股)、抵債、轉讓、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5%。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確定不同的稅率。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售,房屋的出售,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與調劑價格的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核定。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當事人雙方提出,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房屋登記:
(壹)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的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通過繼承或者遺贈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事項之壹的;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