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註意:日前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宣布,將符合條件行業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作為制度性長期實施。
3、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基礎研究資金的投入方和接收方分別有優惠政策可享受。
投入方,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於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並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接收方,對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4、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政策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兩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於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其他規定的條件不變。
5、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6、廣宣費支出稅前扣除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壹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自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起,企業在搬遷完成當年,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不再填寫和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