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企業認為稅務機關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不服處理,拒不補繳稅款。企業打算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考慮到他們是上下級關系,怕處理不公。請問律師,該企業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補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據此規定,不服稅務機關作出補繳稅款的處理決定,行政相對人依照法律應先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後,方可申請復議。且實行復議前置原則,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案中企業如果未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申請行政復議,而是對稅款的補繳不服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會受理。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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