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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規發票的審計定性

在研究如何推進審計工作向更深層次發展問題時。通過翻閱近幾年來的有關審計報告發現。多數項目的審計報告中。被審計單位存在著壹個***性問題,亦即 “入賬發票不合規”。然而,在審計事實、審計定性和處理處罰的描述中,對不合規發票的表述都比較籠統。審計定性壹般表述為:入賬發票不合規、未按規定取得發票、不合規發票入賬等。審計事實壹般表述為:某某期間,會計將沒有開票日期、沒有數量單價、沒有具體品名等發票內容填寫不全。以及發票的開票日期與發票票號順序顛倒、過期作廢發票、發票內容與出票單位經營性質及內容不符等發票報銷並入賬,金額XXX元。

定性依據、處理處罰依據有的表述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壹)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的規定,處以罰款 XXX元。

有的則將定性及處罰依據表述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兩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的規定,處以罰款XXX 元。

姑且不論究竟依據哪個法律法規定性及處理處罰更準確。據筆者調查發現。這些“入賬發票不合規”問題的背後。並非單純的“入賬發票不合規”問題。其中隱藏著大量的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問題。如壹些被審計單位。通過種種手段取得發票後虛列支出,套取現金。設置“小金庫”,為小團體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壹些單位掌管財務審批權的個人,將個人消費發票拿到單位報銷。貪汙公款:壹些單位以購買福利卡、會員卡、購物卡、消費券的方式,變相發放獎金、福利、送禮等。開具辦公用品等項目發票人賬,既違反財經紀律,又造成個人少繳所得稅,並誘發嚴重的腐敗問題:壹些單位為掩蓋違規違紀問題。將壹些不合理開支變換成修車費用、燃油費用、微機耗材費用、會議費、培訓費等發票報銷;壹些單位為配合對方偷逃稅款。接受對方提供的不合法發票甚至是白條。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壹些單位為處理不合法開支,在不法人員手中購買假發票。自行填開報賬。嚴重違反國家法紀等等。以上這些問題,如果單純從表面現象看。都可以歸入“入賬發票不合規”問題之下。但其實質則不然。有些是與入賬發票不合規截然不同性質的問題。事實上被審計單位的多數上述問題。正是在“人賬發票不合規”這壹寬泛問題的掩蓋下被“保護”了起來,逃避了應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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