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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社保的員工工資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明確壹個概念。五險壹金屬於工資薪金支出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企業按照本通知第壹條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未按國家政策足額繳納企業所在地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不能享受殘疾職工工資100%加扣除的稅收優惠。

政策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持有或受雇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費以及與職工持有或受雇有關的其他費用。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殘疾人就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政策分析:

1.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確認工資薪金合理性時可以掌握以下原則:

(1)企業制定了相對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解析:企業需要完善工資薪酬制度,在制度中規定崗位工資標準、績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流程、薪酬調整依據。

(二)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

分析:工資總額不僅要在數量上合理,而且要與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相比合理。

(3)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

解析:基本工資要與崗位相對應,獎勵要與相關考核相結合。如調整薪酬待遇,需經公司內部會議批準,並合理說明薪酬調整的原因和調整幅度。

(四)企業已按實際工資薪金履行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分析: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條件之壹是個人所得稅應全額扣繳,但不是所有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都可以稅前扣除;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退休職工或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職工返聘的,其工資薪金不能在稅前扣除,但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收為目的;

分析:該條款為自下而上條款。比如壹些企業人為將工資拆解為基本工資和年終獎,以達到少繳稅的違法目的。這個工資總額不能作為所得稅前扣除的依據。

備註:請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6)應計工資薪金可按規定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的匯算清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按規定扣除。

2.對於殘疾職工享受加計扣除〔2009〕70號專門規定了應同時滿足的四個條件,體現了促進就業和保障殘疾人權益,以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的作用。但需要註意的是,現行稅收政策僅限制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未明確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允許稅前扣除。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僅明確指出,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扣除,但不允許扣除。

實用提醒

(1)建議企業制定書面的工資薪酬管理制度;

(2)平時工資的調整必須有會議紀要;

(3)完善日常員工的考勤記錄;

(4)切記不要人為編造員工花名冊,尤其不要偽造工資費用表上的簽名;

(5)建議企業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員工工資,並將明細附在工資薪金支出表中,形成客觀旁證;

(6)需要註意的是,工資單上的所有員工都應該在報稅系統中進行報稅;

(7)同時,我想提醒大家:

隨著“金三制”的深入,各部門大數據實現信息共享,企業為員工按時足額繳納社保,依法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必將是大勢所趨!未依法代扣代繳稅款的企業應承擔責任。不要怪邊肖沒有提醒妳!

國家對“五險壹金”有明確規定。根據2016勞動法關於社保繳納的規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是企業和個人繳納的保費,而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則完全由企業承擔。個人不需要繳費。這裏要註意的是,“五險”是合法的,“壹金”不是。因此,企業必須為員工足額繳納五險,避免勞動仲裁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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