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毒駕”。對於這樣壹起“毒駕”引發的惡性事件,警方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處理,可見案件的嚴重性。
近年來,“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屢見不鮮。從社會危害程度來看,“毒駕”與“酒駕”、“毒駕”區別不大,但處罰往往較輕。客觀地說,只要沒有造成傷害、死亡等嚴重後果,“毒駕”壹般不觸犯刑法,從而構成犯罪。這也是“毒駕”愈演愈烈的原因之壹。
其實“毒駕”只是壹個通俗的稱呼,並沒有法律意義。到底什麽是“毒駕”?目前無論是從檢測標準還是法律規定上,都沒有明確的說法。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不難看出,該規定中的藥品僅限於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並未提及其他藥品。從判定標準和法律後果來看,酒駕和醉駕的判定標準是明確的,而“毒駕”並不明確。
在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兩種常見的犯罪。前者被認為是過失犯罪,後者被認為是具有主觀故意。司法實踐中,“毒駕”往往作為普通交通肇事案件處理,這也造成了壹些“量刑過重”的情況,進壹步影響了處罰效果。
近年來,“毒駕”入刑的呼聲很高,但“毒駕”的判決遠比“醉駕”復雜。以檢測“毒駕”為例,涉及的毒品種類繁多,檢測程序非常復雜。不可能像酒駕那樣吹個酒精測試儀就能輕易識別出來,而且隨著各種新型鎮痛藥物的出現,這種判斷和檢測會更加困難。
“毒駕”難以認定是事實,但不能任其成為交通事故的隱患,威脅眾多公眾的生命安全。治理“毒駕”,不僅要事後嚴懲,更要關口前移,堵住源頭。比如能否完善立法,擴大限制駕駛的藥物範圍,納入更多可能影響駕駛安全的藥物,加大對“毒駕”的處罰力度?除了法律規定,還有壹些可行的做法應該嘗試。比如,醫院要更加重視患者用藥的指南和提醒,使用者也要有遵醫囑、看藥品說明書的意識和習慣——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
希望在多方的努力下,能夠減少和避免“毒駕”造成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