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事實
事實壹:公司從重慶市財政局取得的汙水處理服務結算資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相關規定,作了“不征稅收入”處理。
事實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財稅[2015]78號文,“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等有關規定,公司可能會存在不符合財稅[2015]78號文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相關條件,無法完全享受到增值稅優惠政策。
壹個疑問
“因公司今年已按財稅[2015]78號文補繳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間的汙水處理收入增值稅,本公司從市財政取得的汙水處理業務收入有可能將不再滿足財稅[2011]70號文的規定,因此有可能無法再享受所得稅免征政策,且有可能要求公司補繳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間汙水處理業務收入的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優惠被取消資格了,是否會“株連”企業所得稅呢?由於沒有更多更詳細的信息能夠支撐深入分析,因此,從公告內容無法判定該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概率大小,但公告信息給與我們的風險警示也是足夠多了。
三個風險
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企業不能任性,要保持“清白之身”,壹點瑕疵可能導致優惠資格被取消,並在36個月內不得再次享受。
增值稅即征即退是否能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這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目前較為主流的意見認為,如果符合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所以從這個層面上說,二者並非是必然的因果關系。
不征稅收入,未必帶來“好處”。因為與之配比的成本、折舊不能扣除,核算可能更麻煩。現實中也存在放棄不征稅收入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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