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下壹年度,用下壹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壹)納稅人年度重復虧損的,其虧損可以從虧損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內用所得彌補。
(2)在納稅人既有獲利年度又有虧損年度的情況下,根據稅法規定,彌補虧損的期限最長為五年,在五年內,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按實際回收期計算。先彌補損失,按順序計算回收期。
(3)五年後補償期未滿的,以後年度不能再用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只能用稅後或盈余公積金彌補。
二、減免稅不得用於彌補應稅虧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虧損,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從其收入總額中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的數額,該數額小於零。這壹條款明確規定,企業的免稅收入,包括非稅收入,不再用於彌補虧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2010]第148號)第二條第(六)項進壹步規定,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免稅收入項目,在當年和以後納稅年度不得以應稅項目彌補。也就是說,應稅項目和減免稅項目不得“相互調劑”,而應分別納稅和彌補虧損,免稅項目不得彌補應稅項目的虧損。
三、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彌補減免稅項目的收入損失。
企業應稅項目收入不得用於彌補減免稅項目的損失,只能用於以後年度減免稅項目的收入。對於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之間虧損的彌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2065 438+00]148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免稅項目不得彌補當年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所得稅減免稅項目造成當期虧損的,不得以本納稅年度和以後納稅年度的應稅項目收入沖減。這壹規定要求,企業取得的免稅項目應單獨核算,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不能盈虧平衡。但企業的會計利潤是綜合計算的,沒有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之分。納稅申報表也沒有單獨反映應稅項目和優惠項目的收入。因此,在計算應稅項目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減少免稅項目收入,且不論免稅項目是利潤還是虧損,計算公式為:調整後的應稅項目收入=利潤總額-免稅項目收入。
4.國內利潤不能抵消海外損失。
境內利潤不能抵消境外虧損,境外應稅所得可以彌補境內虧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在征收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沖減其境內營業機構的利潤,但其境外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境內虧損。境外虧損和境外所得首先應該分為兩類:直接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和間接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因為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對這兩類所得采用了不同的計稅方法,即直接抵免所得稅法和間接抵免所得稅法。企業從境外間接取得的所得,是指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來源於中國境外。由於被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被投資企業無法貸記,因此間接來源於境外的收入不可能發生虧損。此外,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6中,間接抵免法項下,第四欄“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未填寫,也證明間接來源於境外的所得不可能發生虧損。企業直接來自國外的收入,如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通常大於零。所以海外損失通常是指海外分支機構的損失。
五、經批準征收的虧損不予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規定,采用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所得稅額=應稅所得x適用稅率。關於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9〕377號)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余額。用公式表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是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見,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彌補以前年度應彌補的虧損。但以後轉為審計征收年度時,可以在政策規定的期限內繼續彌補損失。但是,結轉期應當連續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也就是說,核定的收款年度也算彌補虧損年度。核定征收期內的虧損不得結轉以後年度彌補。
六、被投資企業的虧損不能從投資者處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第2011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被投資企業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和減少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為投資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允許結轉以後年度,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因此,被投資單位的凈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的收益彌補,投資企業不能確認被投資單位的凈虧損。但對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以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利潤。因此,損失不得與投資者的利潤合並。合夥企業的虧損只能從依法應當在合夥企業未來年度分配的收益中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