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銀行卡涉嫌違法犯罪;
2.因欠信用卡、貸款、錢款等經濟糾紛被司法凍結;
3、被海關或稅務局凍結、偷稅漏稅等行為。
壹、定義:凍結賬戶是指暫時不允許取錢的賬戶。
比如政府采取的緊急金融政策,或者法院判決前禁止取錢的賬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涉嫌金融違法行為的相關行為人的賬戶;涉嫌轉移、隱匿非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凍結。
二、相關法律法規:
為規範人民法院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通過互聯網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等財產的行為,進壹步提高執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金融機構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機制的,可以通過網絡實施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等措施。網絡執行查控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建立了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具有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發送、傳輸和反饋查控信息的功能;
(二)授權特定人員辦理網絡開展查控業務;
(三)具有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子印章系統;
(四)已采取措施確保檢測監控系統和信息的安全。
第二條。人民法院實施網上查控措施時,應當提前將有權采取查控措施的具體執行人員的相關公文通過互聯網上報相應的金融機構。在辦理具體業務時,不再需要向相應的金融機構提供高管的相關公文。辦理網絡查控業務的具體被執行人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人員變動信息及相關公文報告相應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向金融機構發送電子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若集中查詢多個案例,可附案例匯總查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