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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法定公文的是哪壹個?

法定公文是《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所規定的15種正式文種,分別為: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黨的機關公文壹般由17個部分組成。《條例》第八條規定“黨的機關公文由版頭、份號、密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發傳達範圍、主題詞、抄送機關、印制版記組成。”從大的方面看,在我國,黨政機關通用公文的結構壹般分為三個部分:公文版頭部分、公文本體部分、公文文尾部分。

不屬於15種黨政機關公文的是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是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時使用的壹種法定公文,是下行文。

決案不屬於公文種類。

通知不屬於法定公文。因為通知是壹種誰都可以實施的行為,而且通知的形式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沒有嚴格限制。而通告、簡報、通報都是單位的正式公文,必須要由有權的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作與發布,而且在通報、簡報和通告形式方面有嚴格要求,壹般必須由主管領導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才能發布。因此,只有通知不屬於法定公文。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條公文種類主要有:

(壹)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壹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壹)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二)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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