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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類型增值稅對經濟的影響

法律主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 企業所得稅 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第壹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 貸款 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 增值稅 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 出口退稅 款。” 上文為何只要求將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作為企業收入而沒有將其它直接減免的稅款納入呢?我們試通過若幹舉例來闡明。 例1:A演藝有限 公司 在越南舉辦音樂交響會,收取演出收入5000萬元,發生相應支出3000萬。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對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提供建築業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假設將直接減免的營業稅款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處理,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500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0萬 借:主營業務成本3000萬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3000萬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50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50萬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50萬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150萬 經上述會計處理後的此筆業務應 納稅 所得額:5000-3000-150+150=2000萬元。 如果不對直接減免的營業稅款作政府補助收入處理,則只需做(1)、(2)項會計分錄,應納稅所得額依然為2000萬元。 例2:B種子批零有限公司12月份購入種子100萬公斤,價款1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13萬元。當月批發銷售種子50萬公斤,開具普通發票60萬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幹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文件第壹條規定:“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如果不對直接減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作會計處理,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113萬元 貸:銀行存款113萬元 借:銀行存款6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6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56.5萬 貸:庫存商品56.5萬元 則此筆業務應納稅所得額:60-56.5=3.5萬元。 而根據財稅[2008]151號文件要求將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作為應征企業所得稅收入處理,則相應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萬元 貸:銀行存款113萬元 借:銀行存款6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53.1萬元(60/1.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9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9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6.9萬元 (4)因為50萬公斤種子作了免稅處理,所以相應進項稅額予以轉出 借:庫存商品6.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5萬元(13/2) (5)結轉種子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53.25萬元 貸:庫存商品53.25萬元(106.5/2) 則此筆業務應納稅所得額:53.1+6.9-53.25=6.75萬元。 為什麽會出現兩種會計處理方式造成應納稅所得額不同?其重要原因就是還有50萬公斤種子尚未銷售,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金6.5萬元沒有轉入庫存商品。 再假設次月剩余50萬公斤種子以60萬元價格全部銷售完畢,不對直接減免增值稅做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6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60萬 借:主營業務成本56.5萬 貸:庫存商品56.5萬 應納稅所得額依然是3.5萬元,連同上年12月份實現的所得額合計為7萬元。 假設次月銷售時會計處理體現直接減免的增值稅金。 借:銀行存款6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53.1萬元(60/1.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9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9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6.9萬元 借:庫存商品6.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5萬元(13/2) 借:主營業務成本59.75萬元 貸:庫存商品59.75萬元(53.25+6.5) 應納稅所得額:53.1+6.9-59.75=0.25萬元,連同上年12月份實現的所得額合計7萬元。 綜上所述,之所以要對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作出會計處理,就是因為增值稅與其他稅種不同,其進項稅金的考慮將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正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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