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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認定

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認定:

區分本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出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造成壹定危害後果的,壹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立案標準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詢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壹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 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並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構成要件

(壹)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行政執法機關擔負著執行法律、法規,管理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職責,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行政裁決權。如公安、工商、稅務、海關、勞動、交通、環境保護、衛生、檢疫、質量監督、計量等等部門。這些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是否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直接關系到行政機關的形象,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若行政執法人員違背職責,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將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破壞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因此,必須對嚴重徇私舞弊的行政執法人員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何嚴重的行為。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行政執法人員,具體是指在國家公安、工商、稅務、海關、檢疫等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公務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故意不移交,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至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壹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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