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不壹定違法。灰色收入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是壹種間接或變相獲得的賄賂,應該杜絕。壹種是合理但不規範的收入,應該規範管理。灰色收入是指來源不明、無記錄、不納稅、不申報的個人秘密收入。
灰色收入包括哪些?
目前學術界對“灰色收入”的定義並不統壹,有專家將其定義為來源不明、無記錄、不納稅、不申報的個人秘密收入。也有學者認為,收入“非白即黑”,無論多麽可觀,其本質都是公權私利交易產生的“黑色收入”。
目前“灰色收入”已經滲透到各行各業,回扣、小費、感謝費、勞務費、講課費、稿酬、禮金等項目很多。“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種情況:
1,“正灰色”,即非法所得;
2.名為“灰色”的收入,其實是“黑色”的,比如業務回扣、年禮、私分小金庫、慶典禮品等。,這些都是變相行賄;
3、“淺灰色”收入,這部分本應歸入“白色收入”,但在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雖然渠道合法,但缺乏稅收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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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視為違法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應予追回。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而不報告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