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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36號文件對建築服務業增值稅的稅率規定是多少

財稅36號文件對建築服務業增值稅的稅率規定是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七)建築服務。

1.壹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壹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壹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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