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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37號農產品有哪些

適用11%增值稅稅率貨物範圍註釋

壹、農產品

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範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並包括掛面、幹姜、姜黃、玉米胚芽、動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產的巴氏殺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產的滅菌乳。

二、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誌、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上述貨物的具體征稅範圍暫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並包括棕櫚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欖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由石油伴生氣加工壓縮而成的石油液化氣、西氣東輸項目上遊中外合作開采天然氣、中小學課本配套產品(包括各種紙制品或圖片)、國內印刷企業承印的經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印刷且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境外圖書、農用水泵、農用柴油機、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三輪農用運輸車、密集型烤房設備、頻振式殺蟲燈、自動蟲情測報燈、粘蟲板、卷簾機、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動物屍體降解處理機、蔬菜清洗機。

三、飼料

飼料,是指用於動物飼養的產品或其加工品。具體征稅範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飼料”註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執行,並包括豆粕、寵物飼料、飼用魚油、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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