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民之前,妳要做的第壹件事就是想清楚妳為什麽要移民。只有理清了清晰明確的移民動機,才能解決房產規劃的問題,然後才會考慮實質征稅的問題。
鑒於以上因素,需要和專業會計師商量擬出目前的財產分配表,未來十年的資金預算表,以及投資移民前處置財產的可能時間表,從而制定出完善的移民財產計劃。
移民前稅務規劃方法如下:
方法壹:收入低,財產少,想長期在美國生活的配偶為綠卡申請人,另壹方暫時不申請EB-5。
持EB-5申請投資移民的人,投資前要做好規劃。當夫婦計劃申請移民時,低收入和幾乎沒有財產的配偶是綠卡的主要申請人。如果只有妻子申請綠卡,丈夫在美國以外的資產就不存在海外所得稅問題。同時,妻子名下的財產要在移民前做好規劃,因為根據美國稅法的要求,綠卡持有者必須披露其在海外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時必須申報其海外金融賬戶,包括銀行賬戶、投資賬戶、保險賬戶以及其控制的公司。因此,低收入的申請人可以減少美國的所得稅,而財產較少的申請人可以減少贈與稅或遺棄稅,同時簡化納稅申報的內容。
方法二:移民前考慮財產處置與否的區別。
獲得臨時綠卡後,如果在美國境外出售房產或股票,即使是長期資本收益,收益仍可能在美國支付?20%的聯邦資本利得稅和州稅,如果超過壹定的收入,還有3.8%的凈投資所得稅(NIIT)
如果在移民前做好稅務安排,可以提前賣掉房產或股票,移民後再買回,或者在移民前送給家人,避免相關稅務問題。但是妳可以考慮不賣自己的房子,因為如果妳在移民後賣了,妳可以享受25萬美元(個人)或50萬美元(夫妻)的自己的房子的免稅額。當然,如果在海外擁有房屋,也要考慮當地的處置成本。
模式三:移民前送禮。
如果移民的財產超過65,438+0,65,438+0.4萬美元,將來成為美國稅收居民後,他們會怎麽做?2019?每年的終身贈與稅和遺產稅免稅額只有?65438美元+65438美元+40萬美元。壹旦持有的財產超過這個數額,以後再贈與,或者不幸出現繼承問題,美國聯邦繼承和贈與稅率將高達40%。
所以,如果不是通過移民登記正式進入美國,原則上可以是美國的非稅收居民,無論贈與的金額多少,贈與的對象是什麽,都可以免除美國的贈與稅。
方法四:準備移民時的資產凈值報告,用於申報遺棄稅。
在向移民局提交財產申報文件時,有必要保留壹份復印件,以備日後稅務師參考,從而了解哪些財產已經向移民局申報。此外,為了避免以後放棄國籍時計算資本利得的麻煩,最好在移民登記時,將申請人及隨行申請人名下的所有房產進行申報,並請公正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凈資產報告,以便以後放棄國籍時確認移民時的成本,從而明確計算放棄稅。本評估報告僅適用於廢棄項目。如果實際出售該房產,該房產的成本仍為原購置成本。
方法五:在獲得綠卡之前,避免成為稅務居民。
在獲得臨時綠卡之前,如果妳經常以商務簽證(B1,B2)訪問美國。根據美國稅法,妳在上壹年在美國停留超過65,438+083天或在過去三年停留超過65,438+083天。根據美國稅法,妳將成為美國稅收居民,像普通美國公民壹樣納稅,所以要小心。
方法六:移民後,在美國建立生前信托或ILIT信托保險進行稅務籌劃。
到了美國之後,可以建立生前信托或者ILIT,可以有效的避免以後的繼承糾紛,並且可能會減少或者推遲美國的稅務負擔,也可以縮短遺產分配中的處理時間。另外,如果夫妻雙方都是美國公民,互贈禮物是可以免稅的。
模式七:海外工作在美國免稅。
根據美國稅法,美國居民在海外工作壹年以上,可享受65,438+005,900美元(2,065,438+09)的海外勞務免稅,即壹年內在海外停留超過330天才能享受此項免稅,且僅適用於勞務收入。但對於綠卡持有者來說,這是矛盾的,因為綠卡持有者需要表明長期在美國生活的意願,否則他們的綠卡可能會被沒收。如果綠卡持有者不能在六個月內返回美國,但能提供合理的理由,可以申請“白皮書”,有效期兩年。因此,如果妳申請再入境許可,並使用綠卡和再入境許可,妳可以合法地在海外停留1至2年,這不僅符合移民法的要求,還可以享受稅法規定的免稅。
方法八:善用非美海外禮物和美國禮物免稅額。
如果海外非美國人每年捐贈給美國人的海外財產超過65438+萬美元,美國人在獲得後只需要申報3520表格,所以根本不用繳稅。此外,美國稅收居民壹生中向他人捐贈65,438+0,65,438+0.4萬美元(2065,438+09)是免稅的,每個受贈人每年捐贈65,438+0.5萬美元(2065,438+09)也是免稅的,但如果壹年內捐贈超過這個數額,必須向稅務局申報。
模式九:移民報到後,由非美國稅收居民在美國設立信托,受益人為美國稅收居民。
美國信托制度已有100多年的歷史。新移民移居美國後,下壹代或下壹代可能在美國定居。如果上壹代人把財產留在國外,將來可能不會被下壹代人管理或使用。因此,如果上壹代沒有美國身份,未來也沒有獲得美國身份的打算,可以通過建立美國信托的方式,將海外資產傳承給在美國定居的下壹代。原則上,非美國稅收居民可以在特拉華州、內華達州等信托制度相對完善的州設立美國信托。可以分為可撤銷信托和不可撤銷信托。考慮到節稅和海外財產披露,總體方案如下:
1.可撤銷信托:主要用於持有美國境外的財產。在信托成立之前,可撤銷信托屬於“美國境外信托”,因為其創始人是非美國稅收居民。但如果信托只持有海外資產及其產生的海外收入,就不存在美國海外資產披露和美國所得稅申報的問題;但是,壹旦創始人去世,信托將自動轉換為不可撤銷的信托。此外,這種信托資產沒有美國的贈與稅和遺產稅,信托資產的價值會從成立時的價值自動增加到創始人去世時的價值。未來,如果受益人取得受益資產並出售,不僅長期資本利得稅率可以更低,稅收收入也可能減少。
2.不可撤銷信托:主要用於在美國直接持有資產。信托成立後,委托人直接將信托資產從美國境外匯入美國境內的受托賬戶。因為捐贈人是非美國稅收居民,捐贈的資產來自美國境外,所以不存在美國贈與稅問題。將來,這筆資產將由美國信托持有,直到分配給受益人。這樣對受益人的資產保護會有絕對的作用,受益人的債權人或配偶將無法輕易從信托資產中獲得本金,從而達到財產繼承和保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