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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在匯算清繳時怎麽處理

關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在匯算清繳時怎麽處理分享如下:

以前的年度損益調整在匯算清繳時是需要進行處理的。所謂年度損益調整,是指企業在壹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對該會計年度內未結賬的各種經濟業務進行結轉和調整,以便精確反映企業該年度的真實經濟狀況。

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是按照當期發生的利潤納稅,因此需要在每年匯算清繳時進行調整。以前的做法是,在匯算清繳時將年度損益分別加入上壹年的收入或本年實際利潤中,或者從上壹年或本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

具體處理方式由企業及稅務機關依照實際情況進行協商,並通過協議書等形式建立記錄,以便備查。

隨著我國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變化,近幾年來年度損益調整的做法也有了調整。2016年起,新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所得稅》明確規定,企業應根據稅收法規和會計原則確定年度稅前利潤,如果年度匯算清繳時出現差異,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具體而言,企業應在匯算清繳時,按照稅法規定和會計準則的要求,重新計算當期、以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及實際利潤,並進行核對。如果出現年度匯算清繳時所得稅額跟企業實際繳納的所稅額不同,可進行下列調整:

1、在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中扣除所欠稅款的補繳額;

2、將當期或以往年度的損益結轉至其他年度;

3、當期或以往年度未做入賬處理的收入或費用,依據事實進行核算並調整。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在進行調整時,應當遵循稅法規定會計準則的要求,確保利潤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此外,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記錄和披露有關資料,並保存好相關證明和協議書等資料,以便稅機關查閱。

綜上所述,以前的年度損益調整在匯算清繳時是需要進行處理的。在新的規定下,年度損益調整的做法也發生了壹些變化,但企業仍需按照稅法規定和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調,並記錄和披露有關資料,以便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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