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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50號和稅總函409的區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

壹、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壹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壹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

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壹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悅。

各單位要掌握本地區企業派發網絡紅包的情況,做好納稅咨詢、政策輔導等納稅服務,指導企業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切實做好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

前者主要講促銷及贈送的稅務處理,後者主要講紅包的處理,精髓是壹致的。類似銷售折扣的促銷都不征稅,等同於贈送現金的都要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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