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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0年78號文件的內容 誰能告訴我 謝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10]78 2010.9.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廈門市除外)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

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壹購置的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的免稅指標(包括車輛分配地區、車輛型號和車輛數量等),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定期審核下達。車輛登記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據此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

現將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的“十壹五’,期間1420輛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壹並下達(詳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0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

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出示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配發的“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專用車證”及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的“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項目分配方案”。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指標分配表以及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專用車證”和“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項目分配方案”(照片及證單式樣請從國家稅務總局 FTP 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按照 《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對本次下達的免稅指標中已征稅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為購車單位辦理退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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