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財政局負責地方財政工作,執行財政制度,按政策組織財政收入,保證財政支出,管好用好地方財政資金,促進工農業生產和各項事業的發展;培養專職會計人員,提高科學財務管理素質和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嚴格財經紀律,提高經濟效益;積極開發金融資源為振興地方經濟服務。
(壹)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政策、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政策。
(二)根據地方經濟發展計劃,制定地方財政發展規劃,制定年度預算和年度決算,執行經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年度預算,綜合平衡地方財力。
(三)管理地方行政部門、政法部門、文化、教育、衛生、科技、廣播電視等單位的支出,監督和指導行政部門、團體、企事業單位嚴格執行財務制度。
(四)管理地方預算外資金,審查收支範圍,實行預算外資金統壹征收和管理,嚴格審查支出計劃,防止亂收費。
(五)制定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基金的財務制度;管理社會救災、救濟、醫療保險(含免費醫療)等財政和資金;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的宏觀調控和監督。
(六)指導農業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工作,嚴格分配和使用支農資金,保障農業事業發展。
(七)宣傳和執行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積極扶持和培育地方財源。
(八)管理和指導會計工作,保證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定期宣傳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組織會計人員的培訓。
(九)監督和指導國有工業、商業、糧食、外貿、物資、交通企業的財務工作,協調企業財務中的有關問題。
(十)管理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審批政策性基建貸款,審查自籌基建項目資金來源,監督檢查投資效益。
(十壹)監督檢查各單位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案件。
(十二)負責制定地方政府財政計劃、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組織財政系統幹部培訓。
(十三)管理地方收費工作,嚴格審核政府各部門和有關機構的涉企收費標準,管理收費和罰沒票據,加強對征收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四)承辦地方政府交辦的其他財政事項。
(十五)協調和管理國有資產的全面工作。
稅務局:
(壹)起草稅收法規,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會同財政部審核上報,制定實施辦法;
(二)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收負擔總體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稅務業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
(三)組織實施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制定藏品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組織實施中央稅、國稅、農業稅和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編制長遠稅收規劃和年度稅收計劃;解釋稅收法規執行中的征管和壹般稅收問題;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和農業稅收減免等具體事宜。
(五)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並執行相關協議和協定。
(六)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和出口退稅業務。
(七)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和經費;管理省國家稅務局局長、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提出省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意見。
(八)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機構。
(九)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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