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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問答:向企業互調人員支付報酬如何計稅?

財務人員在日常工作處理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今天為大家選幾個與企業員工息息相關的財務問題來為大家進行分析解  1  問題壹:向企業互調人員支付報酬如何計稅?  甲國有企業從其他企業調入人員,調入人員的工資在原企業發放,甲企業只發放補助、年終獎,甲企業還有調出人員,調出人員的工資在甲企業發放。  問:調入人員、調出人員工資、補助、獎金能否在甲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  甲企業向調入人員發放補助、年終獎稅前扣除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壹條規定,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壹)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壹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根據上述規定,向調入人員直接支付的補助、年終獎支出,甲企業作為支付方需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該項支出可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在稅前扣除。甲企業應註意,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  福利卡支出是工資性質支出還是福利性質支出?  企業在節日向職工發放購物福利卡,面額為200元、300元不等,應作為個人收入的壹部分,並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中列舉的福利種類沒有實物福利。  問: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是作為工資性質的支出,還是作為福利性質的支出?  答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壹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企業所稅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在節日向職工發放購物福利卡,應計入工資總額並在稅前扣除。  3  可否給勞務派遣人員報銷差旅費?  乙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勞務公司與職工簽訂合同,工資結算給勞務公司,勞務公司開發票給乙公司並發放工資。  問:由於乙公司在外地施工,施工期間勞務派遣人員的安家費、差旅費是否可在乙公司報銷?  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愛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妳公司實際支付的安家費等可作為福利費支出處理,為工作而發生的差旅費等支出,在企業所得稅上與合同員工的處理是壹致的,符合規定的差旅費等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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